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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但自己要这样做,
还要劝导同酒桌的人守则,
否则一旦出事将追悔莫及,
而且一桌子人也会受到牵连。
朋友10人聚餐饮酒,张某醉酒后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其余9人劝阻未果。张某醉酒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周村区法院审理认为,9人虽然也劝阻过张某,但是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之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各赔偿张某亲属9897.22元。
这是淄博周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共同聚餐饮酒后承担民事责任案件。
2017年2月25日,张某与李某等9人相约聚餐,席间众人有共同饮酒行为。聚餐结束后, 已醉酒的张某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李某等人劝阻未果。 张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参与饮酒的李某等9人起诉到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等人均表示其与张某系多年的朋友同事,当晚饮酒过程中并未主动劝张某饮酒,聚餐结束后众人也极力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张某不听劝阻,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 “其他义务”系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即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 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虽然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但饮酒应倡导 善良习俗,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特别是若其中的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即饮酒中的提醒、劝阻义务与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饮酒人遭受人身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等人与张某作为相互熟知的朋友,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基于感情交流的 方式在一起饮酒聚餐。各人均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后均未能实际有效地劝阻张某醉酒后独自驾车的危险行为,亦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致使张某因醉驾而发生事故致死的实际损害后果,故应认定李某等人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之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李某等9人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令李某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张某亲属9897.22元。
案件判决后, 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已主动履行各自的赔偿义务。